通说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观点的理论依据包括:一是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其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在该处罚决定被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推翻之前应推定其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推定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符合行政效率性原则,如只有在行政相对人认可、法定起诉期限届满行政相对人不起诉、或被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维持后才有效力则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权威,不利于行政机关对正常事务的管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于行政处罚可能并不是特别的陌生,但是如果说是涉及到海关方面的行政处罚就不太了解了,通常状况之下,如果是属于海关方面的一些行政处罚,应当是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来进行管辖的,比如说由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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