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调查过程中,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和经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应当出具环境监测结果报告。环境监测结果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最后,调查终结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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