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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到什么地方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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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科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如何向申请强制执行

1. 申请:判决未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到立案庭申请执行立案,有的地区由执行局负责立案。各地规定不同,可到一审具体咨询。

2. 受理: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 申请复议:如果当事人双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当地的人民作出的判决有异议的话,可以在当地人民作出判决十天内向上一级的人民申请复议。如果当地的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执行书之后超过六个月还没有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要求的话,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在像上一级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上一级人民会在彻底彻查以后让当地人民在一定的时间内强制执行也可以指令其他人民在一定时间内强制执行。

4.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不仅不按时履行的判决,还发生恶意的转移或隐藏自己的财产的行为,执行员可以立刻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

三、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1.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 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 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审理,一、二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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